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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1日 09:18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本报记者 孙乐琪

  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该条例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本市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提出,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并提供条件保障,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本市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服务,维护行业信誉和合法权益。

  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按照要求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床位、中医诊疗设备。

  条例规定,本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本市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和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加强中医药古籍文献收集传承

  人才培养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根基。条例规定,政府制定中医药人才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彻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专业相关院校应当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的比重。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药古籍文献、学术思想、诊疗经验、技术方法的收集、整理和传承,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

  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有利于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创新发展。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管理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中药新药和器械设备研发,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

  条例提出,政府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体系,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医药区域协同、开放发展。

  中医养生保健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目前,在中医药服务行业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影响了中医药的声誉,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设立手续和登记程序。

  条例要求,明确中医医师、西学中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同时,本市要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管理,明确企业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加强中药饮片再加工和代煎配送管理,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中药饮片再加工和代煎配送的具体规范。

  截至2019年底,本市拥有中医医疗机构1224家,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71家)均设立中医科,共有中医医师20899人,中医床位数25519张,千人口中医医师数(0.97人)、千人口中医床位数(1.18张)均位居全国前列。

(责任编辑:杨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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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12-21 09:18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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