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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告

2020年02月20日 17:47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省局赣市监新冠〔2020〕14号文件《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请广大经营商家认真贯彻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充足的供应,积极组织货源,不囤积居奇。

  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积极主动地按照文件执行,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三、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一)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二)经营者所售商品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25%的。以上所称进销差价率,是指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之间的差额,与销售价格之间的比率,即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价格×100%。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视为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与公安、司法等机关密切协作,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个别经营户存在主观故意、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将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价格举报电话:12315。

  五、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通告自动停止执行。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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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告

2020-02-20 17:47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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