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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0年02月23日 19:36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

  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辽住建﹝2020﹞10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建设局:

  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前提下,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将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是企业开复工的首要任务

  1.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指导下开展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强化行业监督指导,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疫情可防可控,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建筑工地,应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准开复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疫情防控不力,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疫情情况,以及人为原因导致疫情蔓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开复工前疫情防控

  3.成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小组应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明确相应岗位职责,负责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

  4.设置隔离观察区。建筑工地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利用现有设施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区,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居住。加强建筑工地宿舍和住宿人员管理,宿舍设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防止因人员聚集导致疫情发生。

  5.实行封闭管理。建筑工地原则上只开放一个进、出口,并在入口处设立人员登记观察点,要有相关人员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登记和体温检测。

  6.做好人员排查。建立排查台账,排查复工返岗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7.做好消毒处理。已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工地食堂、宿舍、厕所、机械设备等进行消毒杀菌处理,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8.确保防疫物资充足。建筑工地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

  三、夯实疫情防控责任

  9.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工期顺延等事宜,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未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费用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

  10.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开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开复工准备和开复工后的疫情日常防控工作。严格监督劳务企业的选人用人,做好进、出场人员登记和体温监测。

  11.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要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监理计划,协助建设单位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四、做好人员管控

  12.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延迟返岗。对目前仍在疫情较重地区尚未返程的务工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与其取得联系,耐心劝导暂留当地,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岗。

  13.做好外省返辽人员隔离。外省返辽人员,应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告,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按要求自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隔离或在项目设置的隔离区观察14天,在身体未出现发热等异常状况后,方可返岗。隔离期间,要每人一卡,每天记录体温、健康情况。

  14.实行实名制考勤。施工企业应对所有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并检测体温,对出场的去向应做好登记备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15.做好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发热人员要及时送至隔离观察区进一步隔离观察,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在隔离观察一定时间仍发热的,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发热人员被医疗机构确认为感染患者时,第一时间向防疫机构提供该员工离企接触人群报备,在当地防疫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并立即停工封锁场地。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其所在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关爱,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五、严格工地现场管理

  16.做好现场清洁卫生。施工现场、办公场所、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多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进行消毒。建筑工地内应做好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垃圾。

  17.保障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应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生活保障物资应由专人负责采买,外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出入时间、人员、路线做好登记备案。

  18.加强防控知识教育。应将相关疫情防控知识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在工地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海报,或通过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自我防控意识。

  19.减少人员聚焦。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集中召开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都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

  六、支持推动项目建设

  20.支持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支持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复工,已具备冬季施工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尽早复工。要重点推进沈阳、大连地铁及其他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等事项重点安排、全力保障。

  21.及时办理开复工手续。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许可审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履行开复工手续,指导支持企业做好开复工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22.加快施工手续线上办理。加快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必须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开评标活动。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坚持特事特办,可实行“容缺办理”。

  23.稳定劳务人员队伍。对受疫情影响,造成原劳务人员不能返岗,出现用工缺口的企业,要在确保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前提下,尽快补齐劳务人员。对外省可返辽人员,要考虑隔离观察时间要求,提前做好安排,确保按时复工。

  七、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24.严把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各级住建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复工自查报告严格安全条件核查,督促各参建单位针对安全生产要求和文明施工标准开展开复工条件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5.督促整改落实。对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安全投入不足、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防护不达标、重大专项方案不审查、安全监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不符合开复工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复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6.安全教育到位。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经培训教育上岗及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已到岗履职,并持证上岗。

  27.严格危大工程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已按要求和施工进度进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及专家论证。

  28.清除现场隐患。确保雨雪后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排水系统、深基坑、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等安全隐患,以及施工现场木料、模板、办公、宿舍等火灾隐患已排查清除到位。确保边坡基坑支护工程的坑、槽、沟边坡和固壁支撑结构稳固,脚手架工程无摇晃、变形问题。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附着稳固牢靠,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和灵敏可靠,宿舍、办公室等临建设施地基和主体结构完好,无漏、塌、倒等问题。

  九、做好信息报送

  29.建立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各市级住建部门每日向省厅报告开复工项目疫情防控情况。对当日无新增开复工项目和无突发疫情的地区实行“零报告”;对有新批准开复工项目的,要在次日将新增开复工项目情况报省厅。

  30.建立突发情况报告制度。各市级住建部门在接到建筑工地突发疫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将人员处置情况和采取的应急防控措施报告省厅,并按规定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

  请各市于2月13日前,将首次填报的附表发送至邮箱:aqdy801@163.com。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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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0-02-23 19:36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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